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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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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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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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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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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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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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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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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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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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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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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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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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域名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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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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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591-83327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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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