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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1-31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10

350710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 《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15年7月18日通过,闽常〔2015〕18号文件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省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第二款:“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提高电信设施建设效率,确保电信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第三款:“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督电话:0591-83327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