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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2020

发布时间: 2019-11-03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5

100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其他(行政约谈)

对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