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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21-05-20  来源: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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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