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14 |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 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 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