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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信建设项目投标、中标和评审结论无效进行认定

发布时间: 2020-12-31  来源: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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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确认

对通信建设项目投标、中标和评审结论无效进行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条第二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第七十九条:“……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定 ”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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