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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信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08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15

15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信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审批的项目,审批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电信建设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整顿,并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查处,对建设单位及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已建成的项目暂不允许投入运营。造成国家资源浪费、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危害电信安全等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或单位)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违反国家有关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处罚,已竣工验收的须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159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有资质规定的,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资质或者资格,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活动,所建电信设施不得投入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电信设施建设的;

(二)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电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或者收取进场费、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通信阻断的;

(四)违反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的;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对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

0311-86699015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注】根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510日信息产业部令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