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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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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1.《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警示标识的,由省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0311-86699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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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注】根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