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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1-29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备注
方式
19 722051053CF019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监督电话:027-87796999  
第十七条:“ 评测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暂停有关行为的要求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