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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3-08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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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 《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159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省电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作出说明、提供与被询问事项有关的资料,可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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