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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责事项 主要内容 法律责任 备注
1 受理信访的职责 基本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该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1.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相关工作; 1.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构建信访渠道,公布信访机构及相关信息;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受理、办理、督办各项信访事项。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