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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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通信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统筹规划本地区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专用通信网并实行行业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七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