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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违反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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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南省信息化条例》(2013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号)第四十六条:“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电信网、互联网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单位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监督电话:0898-66510866;电子邮箱:txglj@hnca.gov.cn

承办处室:网络安全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