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46000000TX-JC-0601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检查 | 1.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2.《海南省信息化条例》(2013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第四十一条第第三款:“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共基础信息网络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监督电话:0898-66510866; 电子邮箱:txglj@hnca.gov.cn | 承办处室:网络安全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