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 46000000TX-JC-1001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6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第四条第一款:“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规划、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省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市、县、自治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第二款:“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设施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电信设施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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