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 名称 | 职权描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6 | 46000000TX-XK-0601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6.1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33号,2008年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监督电话:0898-66510866; 电子邮箱:txglj@hnca.gov.cn | 1.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等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机关: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2.承办处室:信息通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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