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责事项
|
主要内容
|
法律责任
|
备注
|
| 1
|
受理信访的职责
|
基本规定:
2.构建信访渠道,公布信访机构及相关信息;
3.受理、办理、督办各项信访事项。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该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1.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
| 2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
|
基本规定: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6.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的,依照该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1.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
| 1.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2)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工信厅办〔2008〕81号)等
|
||
| 2.公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
公开通信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工信厅办〔2008〕81号)等
|
||
| 3.公布招标投标情况: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
|
||
| 4.公布违反《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行为: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
1.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
| 5.公布电信服务质量抽查结果、状况等:
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
1.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
||
| 6.公布通信行业统计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的统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布。
|
|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第二十六条
|
||
| 3
|
宣传教育相关职责
|
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宝剑教育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公布)第十九条
|
1.本清单(2017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
2.考虑到2017年7月3日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是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和权责事项的重大调整,为更好地体现权责清单的时效性,确保清单的有效实施,本版清单相关内容已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