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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09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20

220000-TX-CF-020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电话:0431-8892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