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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09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13

220000-TX-CF-013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监督电话:0431-8892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