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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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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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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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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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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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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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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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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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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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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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TX-XK-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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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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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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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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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33号,2008年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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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431-8892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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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