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 JS000000TX-CF-00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信息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