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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20-05-20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30

LN000000TX-CF-0030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024-86581232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28、29、30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注】根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