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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

发布时间: 2020-05-20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2

    LN000000TX-CJ-0002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裁决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并作出是否允许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决定。”

024-86581232

 

 

 

(2)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