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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实施检查

发布时间: 2020-05-20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8

    LN000000TX-JC-0008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实施检查

1.《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2.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2019530日辽宁省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024-86581232

 

 

 

行政检查(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