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0 |
LN000000TX-JC-0010 |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从事电信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电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 成套设备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对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024-8658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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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