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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20-05-20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11

    LN000000TX-JC-0011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1.《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接受信息产业部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2019530日辽宁省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安装空间由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老旧小区的电信设施改造时,应当统筹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保证工程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因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迁移电信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通信基站进行电磁辐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的监督,完善通信基站环境监管机制,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

024-86581232

 

 

 

行政检查(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