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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发布时间: 2020-05-20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7

    LN000000TX-JC-0007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1.《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码号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码号使用者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原码号分配机关。

2.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2019530日辽宁省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024-86581232

 

 

 

行政检查(一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