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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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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的,由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电话:0471-66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