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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12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11

017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信设施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2.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第二十条:“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注:现为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阻碍电信设施建设的;(二)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的;(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阻断通信的;(四)违反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三)项规定,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非法阻挠和干扰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监督电话:0951-5166827,电子邮箱:shaoql@nxca.gov.cn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1、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注】根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510日信息产业部令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