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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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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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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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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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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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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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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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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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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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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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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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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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信息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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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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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951-5166827,电子邮箱:shaoql@nx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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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1、12、14、16、17、18、19、20、21、24、25、27、28、29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注】根据《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