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名录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  权力清单  》 行政许可  》 正文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发布时间: 2018-03-12  

序号

编码

行使

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

名称

职权描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5

005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行政许可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的申请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141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2.《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监督电话:0951-5166827,电子邮箱:shaoql@nx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