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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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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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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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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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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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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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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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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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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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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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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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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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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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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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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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141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2.《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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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951-5166827,电子邮箱:shaoql@nx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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