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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发布时间: 2018-03-12  

序号

编码

行使

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

名称

职权描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6

006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33号,2008年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监督电话:0951-5166827,电子邮箱:shaoql@nx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