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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本地区应急通信以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信息通信业应急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11年12月10日修订)第2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市(地)、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会同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3.1条:“……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