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描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4 | 008283391-A-004000 |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的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139项:“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十一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电信主管部门对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实行计划管理,对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行备案管理,对长途编号区调整和短号码位长拓展实行审批管理。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长途编号区。具体长途编号区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拓展短号码位长的,码号使用者应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拓展方案、技术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原码号分配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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