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X6 |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 6.1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33号,2008年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0531- 82092838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等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机关: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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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的申请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一、国务院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把目前部级审批权下放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同时将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两部门与省、直辖市两级三段式审批程序简化为省市一级两段式审批。具体程序为: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报送材料,由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到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同意简化总分公司审批流程。具体程序为: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示范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要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号):“试点审批部门:试点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 实施机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