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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信线路建设有关争议进行调解

发布时间: 2019-11-01  来源: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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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其他(行政调解)      

对电信线路建设有关争议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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