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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信息内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09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22

19510222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信息内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七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五十六条)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五十七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监督电话029-88333362029-88333386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