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20 | 19510220 |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督电话029-88333362、029-88333386 |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