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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信业务经营竞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09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2

19510202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信业务经营竞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注:2014年法律修改后为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监督电话029-88333362029-88333386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