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23 | 19510223 |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实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七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 监督电话029-88333362、029-88333386 |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事项第1、9、10、12、14、16、17、18、19、20、21、25、26项可适用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