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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09  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4

 04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

(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2.《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互联争议解决行政决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注:现为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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