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2 | 02 |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信业务经营竞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2. 《天津市电信条例》(1998年5月29日天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天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8日天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通过协议、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 (二)通过协议建立价格联盟或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限制其他经营者的转售价格或限制其他经营者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价格调整; (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 022-5892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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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