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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信息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09  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32

32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信息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022-58920571 wcy@tjca.gov.cn

本局仅负责国务院令中的信息网络安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