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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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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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裁决
| 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纠纷裁决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自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专用电信网单位的协商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并作出是否允许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的决定。”
| 022-5892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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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电信网单位使用千层号、百层号码号资源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