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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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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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 022-5892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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