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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3-09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3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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