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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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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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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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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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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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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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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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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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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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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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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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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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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