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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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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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第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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