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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发布时间: 2018-03-09  来源: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

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

名称

职权描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2

 02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行政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核准本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申请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第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022-58920552

xuke@tjca.gov.cn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