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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18-03-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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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5号公布 )第三十二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擅自终止提供运行安全维护或者未履行网络安全风险告知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按要求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自行检测、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按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落实监督制度和防范措施,或者未按要求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者留存网络日志少于六个月,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没有报告相关部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未核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而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为其提供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网信、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行业主管或者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网络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对危害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行为的举报,未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的;

(二)对信息化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未进行论证评审的;

(三)对改建、停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者升级改造系统未及时开展安全评审、评估的;

(四)对含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所列禁止利用网络从事活动的信息,未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的;

(五)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未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监督电话0991-8652126